入馆须知

1、我校师生须刷一卡通或刷脸通过门禁入馆。

2、讲究文明礼貌,注意仪表着装。衣着不整者,如穿拖鞋、背心者谢绝入内。

3、保持安静,禁止大声朗读,禁止喧哗嬉闹,手机一律设置振动或静音状态。禁止在阅览室、自习室、书刊库等处接打手机。

4、爱护各类文献,禁止污损。读者借阅书刊资料,须办理相关手续。

5、爱护馆舍建筑及各种设备等公共设施,视损坏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纪律等处罚。

6、尊重工作人员,使用文明用语,避免不文明行为。

7、保持环境卫生,禁止携带食物进馆,严禁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特别是口香糖。违者罚款人民币20—50元,并责令其及时清除干净。

8、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物品进馆。



图书借阅规则

1、一卡通不允许借于他人使用。入库读者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举止文明,爱护图书资料及公共设施。

2、库内图书按《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》排序,图书资料借阅有严格手续,读者入库前要仔细阅读《曲阜师范大学图书馆使用指南》,特别是对《中图法》大类略有了解。

3、读者选书时请保持架书的整齐、有序,正确使用代书板。在您取下图书的架位处插入代书板,阅后如不外借请将书归位,防止乱架。代书板用毕,请放回入口处。

4、读者应按规定数量(本科生10册、研究生15册、教职工20册)借书,不能超借。对所借图书须认真检查书页、条码有无缺损、污染等情况。如有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后果自负。

5、图书在办完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出书库,否则将视为偷窃。

6、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。教师借期为120天,研究生借期为60天,本专科生借期为60天。每册图书在到期之日前可续借1次,续借的图书从续借当天算起,续借期30天。读者借阅权限按照图书1册超期1天停借1天(超期n天停借n天)计算,停借从还书之日算起,系统自动处理停借和开通。超期者须办完罚款手续方可离开,否则后果自负。

7、读者因寒暑假图书馆轮休闭馆导致无法正常归还到期图书的,若属于假期中间到期,可于开学后7日内归还,不予超期处理;若假期中间到期且在开学后7日内仍未归还的,从假后正式开馆的第一天起计算超期天数。假如图书在假期前已经到期且未按期归还,从超期日起累计超期天数至归还日(不予扣除假期时间)。

8、读者如有偷窃、污损、遗失图书等情况,按《关于遗失、损坏书刊及其它违章处罚暂行规定》处理。损坏号码牌赔偿工本费人民币10元。

9、读者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有问题可提出咨询。对协助维护书库秩序,揭发违章行为的读者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


关于遗失、损坏书刊及其它违章处罚暂行规定

(一)、遗失书刊赔偿

1、遗失一般图书、期刊,可以同样版本的实物赔偿(特种文献除外),并缴纳图书资料加工、装订费。图书每册人民币10元,现期期刊每册人民币5元,期刊合订本每册人民币10元。

2、丢失的书刊资料无法以新书刊抵偿时,可办理赔偿手续。赔偿数额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(1)、1984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、期刊按定价的30—50倍,1985年至1993年出版的按定价的10—30倍赔偿,1994年至2000年出版的按定价的5—10倍赔偿,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定价的3——5倍赔偿。

(2)、重要的图书、报刊等须报分管馆长,并按上述“(1)”之规定加倍赔偿。

(3)、遗失丛书或多卷书中的一册(具有独立性的丛书分册除外),或遗失中外文期刊中的一册或多册,依全卷或全年价,并视情况按“(1)”或“(2)”之规定赔偿,需装订的加收装订费,所余书刊仍归本馆所有。

 3、赔偿书刊者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,可凭原收据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,改作超期处理。

 4、遗失书刊又超期不办理手续的,既要赔偿也要收超期费。

(二)、损坏书刊赔偿

 1、图书、期刊、资料系国家财产,应加以爱护,不得加以批点、涂写、影描、污损或拆装等。若出现以上情况,视情节轻重,除给予批评教育外,均进行处罚,具体规定如下:

(1)、污损较轻或处理后能基本复原者,按书刊价10%罚款。

(2)、有损毁情况,尚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书刊价20一50%赔偿折旧费。

(3)、书刊损毁较严重,经修复尚能利用的,按书刊原价赔偿,并另加付装订加工费。

(4)、书刊损毁很严重,不能修复的,应办理“遗失赔偿”手续,其被损本归赔偿者。

(5)、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,每条罚款人民币5元。

(6)、故意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,按窃书处理。

2、因教学需要借用本馆图书拆开扫描复制,须经馆领导同意,用毕按原规格重新装订归还,并向本馆提供复制品一册。如未经本馆同意擅自拆散,借书者按原价赔偿,书仍留馆。

(三)、窃书处理

1、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者:

(1)、未办理借书手续将书刊带出藏书区,经提醒仍不听的。

(2)、私自将书刊藏匿身上的。

(3)、盗用他人书证,借阅书刊的。

(4)、“调包”还书,撕割书刊的。

(5)、损坏检测器材等防盗设施的。

2、对窃书者作如下处理:

(1)、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其书面检查。

(2)、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罚款。

(3)、扣证半年。

(4)、通知所在单位领导,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。

(5)、偷窃馆藏珍本书刊或数额较大,触犯刑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