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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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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馆须知

1、本校读者通过刷脸或使用电子校园卡二维码经门禁通道入馆。

2、离馆时请走有监测仪的门禁通道,如遇监测仪报警,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检查,禁止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馆文献或设备带出馆。

3、着装整洁,举止文明,礼貌待人。
4、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,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入馆;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,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

5、自觉维护馆内秩序,保持安静,请将手机、电脑等设备置于振动或静音状态,禁止大声喧哗或大声朗读,馆内禁止大声接打电话或视频通话。

6、文明阅览,爱护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,禁止随意挪动阅览桌椅,禁止涂抹、刻划、污损和藏匿图书馆物品。
7、保持馆内整洁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,乱扔废弃物;禁止携带食品、饮料入馆。雨伞可置于门口雨伞架上。
8、图书馆自习区按预约座位对号入座,禁止用各种物品占座,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,离馆时带走个人所有物品,图书馆不负保管责任,每天晚上闭馆时会对遗留物品进行清理。
9、禁止在馆内张贴和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;未经许可,禁止在馆内进行采访、拍摄、发放问卷等活动。
10、自觉遵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违反上述规定者,图书馆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酌情限制入馆权限,并通报所在院系;情节严重者,报学校按校规校纪处理。
11、读者如遇困难或有特殊需要,请随时与工作人员联系。

 

图书借阅规则

1、读者选书时请保持架书的整齐、有序。取下图书查阅后如不想外借请将书放到就近的书车上,防止乱架。图书如需外借可以在各楼层或大厅自助借还机上操作。用自助借还机借还时,请确认好个人信息。操作完成后请点击“退出”,返回到初始借还界面,以免操作失误。

2、库内图书按《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》排序,入库读者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举止文明,爱护图书资料及公共设施

3、读者应按规定数量(本专科生10册、研究生15册、教职工20册)借书,不能超借。对所借图书须认真检查书页、条码有无缺损、污染等情况。如有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后果自负。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。教师借期为180天,研究生借期为60天,本科生借期为60天。每册图书在到期之日前可续借1次,续借的图书从续借当天算起,续借期30天。如果有图书超期,系统自动停借,还书后系统自动开通。

4、读者因寒暑假导致无法正常归还到期图书的,若属于假期中间到期,可于开学后7日内归还。

5、读者如有偷窃、污损、遗失图书等情况,按《关于遗失、损坏书刊及其它违章处罚暂行规定》处理。

6、读者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有问题可提出咨询。对协助维护书库秩序,揭发违章行为的读者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
 

关于遗失、损坏书刊及其它违章处罚暂行规定

(一)、遗失书刊赔偿

1、遗失一般图书、期刊,可以同样版本的实物赔偿(特种文献除外),并缴纳图书资料加工、装订费。图书每册人民币10元,现期期刊每册人民币5元,期刊合订本每册人民币10元。

2、丢失的书刊资料无法以新书刊抵偿时,可办理赔偿手续。赔偿数额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(1)、1985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、期刊按定价的10-30倍,1986年至1993年出版的按定价的5—10倍赔偿,1994年以后出版的按定价的3一5倍赔偿。

(2)、重要的图书、报刊等须报分管馆长,并按上述“(1)”之规定加倍赔偿。

(3)、遗失丛书或多卷书中的一册(具有独立性的丛书分册除外),或遗失中外文期刊中的一册或多册,依全卷或全年价,并视情况按“(1)”或“(2)”之规定赔偿,需装订的加收装订费,所余书刊仍归本馆所有。

(二)、损坏书刊赔偿

 1、图书、期刊、资料系国家财产,应加以爱护,不得加以批点、涂写、影描、污损或拆装等。若出现以上情况,视情节轻重,除给予批评教育外,均进行处罚,具体规定如下:

(1)、污损较轻或处理后能基本复原者,按书刊价10%罚款。

(2)、有损毁情况,尚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书刊价20一50%赔偿折旧费。

(3)、书刊损毁较严重,经修复尚能利用的,按书刊原价赔偿,并另加付装订加工费。

(4)、书刊损毁很严重,不能修复的,应办理“遗失赔偿”手续,其被损本归赔偿者。

(5)、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,每条罚款人民币5元。

(6)、故意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,按窃书处理。

2、因教学需要借用本馆图书拆开扫描复制,须经馆领导同意,用毕按原规格重新装订归还,并向本馆提供复制品一册。如未经本馆同意擅自拆散,借书者按原价赔偿,书仍留馆。

(三)、窃书处理

1、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者:

(1)、未办理借书手续将书刊带出藏书区,经提醒仍不听的。

(2)、私自将书刊藏匿身上的。

(3)、盗用他人书证,借阅书刊的。

(4)、“调包”还书,撕割书刊的。

(5)、损坏检测器材等防盗设施的。

2、对窃书者作如下处理:

(1)、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其书面检查。

(2)、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罚款。

(3)、停止借阅资格半年。

(4)、通知所在单位领导,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。

(5)、偷窃馆藏珍本书刊或数额较大,触犯刑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。